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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使用意圖。審查被告是出于描述、說明商品的目的善意使用相關標識,還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譽等不當目的惡意使用原告商標。
(2)使用方式。審查被告使用相關標識的方式是否合理,是否符合一般商業(yè)慣例。將原告注冊商標置于顯著位置,以加大加粗等方式突出使用,不標注或不妥善標注被告商標、企業(yè)名稱等信息等使用方式不宜認定為合理使用方式。
(3)使用效果。被告使用相關標識,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,不宜認定為商標的正當使用。